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
公 告
方明:
本院受理原告金绍军与被告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、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。原告诉讼请求为: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2500元(截至2022年11月13日,后期利息从2022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息1.5%计算至款清日止);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。逾期不答辩的,不影响本院审理。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。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(遇法定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。逾期不出庭的,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
承办法庭: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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